(丙)筹备自保经费
《辛亥四川路事纪略》·诵清堂主人·〔清〕
(一)停办捐轮。 (二)停止协饷(对于西藏则宜酌拨)。 (三)议拨税契入款。 (四)节减办事人员薪水。 (五)视自保应用之经费,核计人口地权,分别贫富担负。或由五千万之选民,酌量担负,按照增加。 说明:以四川土地之广,人民之众,物产之饶,倘人人知危亡在即,身家不保,则财政虽窘,而每年停止不应出之款项,并详查财政上一切陋规,然后责人民以担负。一面振兴实业,一面协约勿买外来不甚急要之货物材料,则筹措二千万之常年经费,举办以上自保诸务,必不大难(四川共计七千万人,若以四千万人计之,每人每年担负银五钱,即可筹出每年之常年经费银二千万两。由此推之,持之十年,岂惟川汉即修,川藏亦或有余)。 (丁)除去自保妨碍。 说明:自保所以御外侮,而卫身家性命起见,实出于万不得已。凡自保条件中,既经川人多数议决认可,如有卖国官绅,从中阻挠,即应以义侠赴之,誓不两立于天地。 以上各种条件,时势有迁,人事有异,未必恰适。然国之所以存,民之所以保,皇家之所以万世,其大端要不外此。愿为川人先事商榷而厉行之。 △周孝怀致陈子立书(中华民国元年寄自宜昌) 七月十五日之变,不知其中底蕴者,多疑为周氏所耸动。周氏在川,至今人多思之。其所以招怨者,实在警局时办流棍过严,与在司法任内斥退法官养成所学员所激而成也。今搜得周氏致陈子立一书,特附录之,于川中路事始末,及独立原始,亦可知其梗概。 十月十六一见左右,以要伯英保护相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