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9001
《蒙古律书》·理藩院
出首隐瞒人丁,于量丁之年出首。量丁之年仅差一、二指之幼儿,两、三年后出首,两、三年之内长高数指,超出量丁木杖者众,若过两、三年后出首,毋庸议。 第九十九条 科尔沁十旗之人,购买黑龙江、瓜尔察、索伦貂皮,或拦截给价贸易,或违禁擅自遣人贸易,若为王等,则罚九九;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七九;若为小台吉等,则罚牲畜五九。携价本前往之为首者,依窃贼例处绞,余者各罚三九,所携价本入扎萨克。 第一百条 凡休妻者,将其妻丫环及所有什物全行给伊妻。 第一百零一条 凡潜入禁地捕貂、采参被获,若为其主知而遣往,则偷捕之人并坐骑及所获貂参尽入扎萨克。知而遣往之主,若为王等各罚牲畜七九;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各罚牲畜五九;若为台吉等各罚牲畜三九;若为平人各罚牲畜一九。若猎人擅自潜入禁地被获,则首犯处绞;余者鞭一百,捕获之物尽入扎萨克。 第一百零二条 无嗣之人身殁,由其兄弟承受产畜。 第一百零三条 凡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毙命者,殴者还处绞。 第一百零四条 准外蒙古照旧俗继娶族人之妻。 第一百零五条 外蒙古苏木多者旗分,各设固山额真一人、梅勒章京二人。不足十苏木之旗,各设固山额真一人、梅勒章京一人。 第一百零六条 凡遣商贾,须禀明扎萨克王、诺颜、固山额真、梅勒章京,择一章京出任领队,遣十人以上同行。遣出商贾无人领队,若被他人截获或出事故,则管旗王、诺颜、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苏木章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