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书

〔清〕·理藩院·史部政书类·4 章
前奉宽温仁圣汗谕,颁布大札撒律于外藩蒙古国诸部。将历经修改增删之处,于康熙六年增订旧律,颁与外藩管旗王、诺颜、固山台吉、公、台吉等。第一条外蒙古扎萨克王、诺颜等当大典会盟审事,若派大臣,则持钤有玉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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