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征

《清会典台湾事例》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缓征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缓征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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