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饥

《清会典台湾事例》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着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福建省澎湖厅被风歉收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贷粟 乾隆五十三年,贷福建省被扰之台湾各处贫民籽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