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官甄别去留

《清会典台湾事例》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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