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台湾

《清会典台湾事例》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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