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知府等官

《清会典台湾事例》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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