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表

《明会要》·龙文彬
明初,凡有孝行节义,由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其后止许布衣编民,委巷妇女得以名闻,其有官职及科目出身者,不与焉。(《会典》。 )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礼部定旌表例。时日照民江伯儿以母病,杀其三岁子祀岱岳。有司以孝闻。帝怒其减绝伦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礼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书任亨泰议曰:“人子事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有事则谨其医药。卧冰、割股,事非恒经。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堕宗绝祀,尤不孝之大者,宜严行戒谕。傥愚昧无知,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之例。”诏曰:“可。”(《任亨泰传》。 ) 徐宗实为苏州通判,请旌元节妇王氏。礼部以前朝事,不当允。宗实言:“武王封比干墓,独非前朝事乎?”遂得旌。(《徐宗实传》。 ) 宣德元年五月,总旗卫整女,母病笃,割肝煮液。母饮之而愈。礼部特为请旌。帝曰:“孝亲有道。部腹割肝,岂可为孝?若因此伤生,其罪益大。女子无知,不必加罪。所请不允。”(《大训记》。 ) 卷十五礼十(宾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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