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都省准拟,仰依上施行。
《元典章刑部》
【禁诈称(称)台察奏差]〖〗〓至元十六年九月,行御史台:体知得有一等不畏公法 歹人,妄称(称)行台按察司官差委察事(事),谋造印押,诈伪书冩文字,扇惑人民,取要钱物,深为 未便。合下仰照验(验),用心暗行体察。若有佀(似)此歹人,捉拿得获,牢固收禁,依理追问。如系 诈称(称)行台委去,划时(时)申覆照验(验),更为行移合属,依上施行。 【诈称(称)舍(舍)人]〖〗〓至元二十二年正月日,行御史台准御史台咨:访闻近者有不 畏公法之人,诈为贵势子弟,称(称)曰舍(舍)人,从徒连骑,凌胁平民,因行奸盗。长此不问,恐别 生非违,不可以为细事(事)。今后在都兵马司及外路官司应捕人等,各宜严行缉捉。如有违犯之 人,取问首从招证(证)明白,痛行惩戒,牒发籍贯官司收系施行。庶几(几)小惩而大戒,不致长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