讫。
《元典章刑部》
【诈传省官钧旨]〖〗〓大德八年十月,江南行台准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付 。来(来)呈:行台咨:监察御史问到江西行省令史成元邦状招:不合于(于)大德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因为徐幼仪告宗季和过割田粮等事(事),诈传省堂钧旨,令龙兴路提控案牍具呈本路回避。见行 司吏不曾断过如此体例。本台看详,宜令合干部分定拟。具呈照详。送刑部议得:行省令史 成元邦所招,诈传行省官钧旨,分付公事(事)情罪,量拟决四十七下,罢(罢)见役,别行求仕,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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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每根寻贼人。一年不获,只教巡军赔偿。
仰照验(验)施行。
罚。都省准呈:
通例第十一
行省所拟,相应。都省准拟,除外,咨请依上施行。
钦依施行。
行。
革拨,相应。得此。依准部拟,仰依上施行。
作过正贼须要根捉得获,送官依理施行。
诈
相应。都省准拟,仰依上施行。
(五)病民。本台除外,咨请照验(验)施行。
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山决四十七下。
任。
充赏。
〖书〓〓状
【至元新格](四欵(款))〖〗〓
访司专以照刷,无(无)致淹滞。
违犯,严行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