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夷和约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卷一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大俄啰斯国自专主特简承宜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两国大臣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无替。 第一条: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噮斯国自专主,令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更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纳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径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近京海口,豫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豫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豫备。 第三条: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界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台湾府、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办理。 第四条: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税纳课等事,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