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年四月初四日到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钦加五品衔、前代理新竹县正堂周,为特再移请比追事。窃照敝县前在代理任内,经征税契一款,除络续收缴外,缘一皂王佐、一快吴瑞、三皂江云、皂总倪源等,欠缴税契银计共七百九十七元零,屡催未缴。敝县交卸已久,传呼不应,业将该役等所欠数目,列单移请比追在案,迄今日久,仍未备缴分厘,实属疲玩已极。查税契银两攸关报解正款,岂容该役等,若此凭意玩延?合再移请。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粘单内欠缴数目,分别严提比追,俾清公款,深感舟谊。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粘单一纸。(注一)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借印(注二) (注一)单系一一三一四—五,乃各差役所欠缴税契银两之清单。 (注二)前代理新竹县正堂周,因不能用县印,故借用典史钤记。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誊本 据陈荣供:小的尚欠公款银壹百余元,现在外面催收,若有到手,随即投缴,不敢贻误。今蒙提讯,总求宽限三日,小的缴清,沾恩就是。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银。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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