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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台,督办防务,不惟备御外侮,举凡害民之人,皆宜随时殄灭,以安民生。兹据经过地方绅民公呈,各县衙门书差,每遇词讼事件,需索收呈、传呈、堂讯、和息各项使费,愈加愈多;复有暗摆名目,任意勒索。种种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严禁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即将前项弊端,赶紧革除,并严饬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违,一经查出,定尽法惩办,仍将该县纵容之处,据实奏参,毋谓言之不预也,凛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光绪七年八月初三日 关防 提督军务兼巡抚福建地方关防(紫色) ●第一一九札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 福建巡抚岑,裁革县衙门灯油取给于差役,并严禁差役藉案勒索 (注) 札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札饬遵办事。照得本部院访闻台湾各县衙门,每日所用灯油,皆取之于差役,而差役则藉案需索,取之于民。此等弊端,亟应裁革。除分札饬遵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嗣后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应,并严饬该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违,定行并究不贷。毋违。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 关防 提督军务兼巡抚福建地方关防(紫色) 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 (注)贴有字条:「发房归档初八日」,盖 私记 。此似系新竹知县批。 ●第一二○申光绪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