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曹家档案史料》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谨遵恩诏事。 查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内载:八旗及总管内务府五旗包衣佐领人等内,凡应追取之侵贪挪移款项,倘本人确实家产已尽,著查明宽免。再,轮赔、代赔、著赔者,亦著一概宽免。钦此。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谕总理事务兼理户部事务和硕果亲王等:查恩诏内有将著赔款项宽免一项,今既正在查办,除应宽免之项,自不宜追取外,但在不应宽免之项内,又有应予宽免者,一时辨别不清,难免牵连,实非朕宣谕施恩之本意。著将此晓谕,一概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将不应宽免者,著再勒限追取。钦此。 又奉上谕:八旗入官之房地,原由父皇交付八旗官员办理,但伊等不能体会圣意,竟未据情办理,既无益於国计,反致苦累旗人,此朕所深知者。且有降谕後,将应豁免项内,因该旗先已查报,复行追取入官者。其中弊端甚多,著交该部切实查明具奏後,再行降旨。钦此。 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谕总理王、大臣:朕前会降旨,著将一切追取款项,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再行定夺。现在八旗官兵人等内,若有因欠款由其本人钱粮俸银及其子孙之钱粮俸银坐扣者,著一律暂停坐扣,俟查明後,再行降旨。将此晓谕该部及八旗。钦此。 臣等钦遵将包衣佐领官员人等欠款,抵摺入官之房地,倘有在降旨後应予宽免项内,而因该旗先已查报,复行追取入官者,应即查明具奏请旨;再将侵贪挪移等案,除谨遵旨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其不应宽免者,应再勒限追取;并将包衣佐领官兵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