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合同字

《台湾私法物权编》
立合同字人平埔刘文观、吴添观、潘三枝、赵顺来等,因本年十月间,招垦众佃户移徙致居大埔庄,经向埤南新街张义春号当堂面议,日后开垦成田园,万年永远,众垦户每年每季谷、麦、麻、豆、地瓜,付垦首张义春号一九抽收。其钱粮正供、番租,该众佃户愿备完纳,与垦首无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合同字二纸,付执为照。 一、议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来,众佃户应抵当,此据。 一、议者:遇众垦民风水不调,棺椁衣衿之费十二两五钱,应垦首抵当,此据。 一、议者:每年五谷欲有出粜者,尽付垦首收,不许他人采籴,此据。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阳月日。 立合同字人张义春号垦户潘三枝、刘文观、吴添观、赵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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