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之一抚垦规则
《台湾私法物权编》
酌拟抚番开山善后章程二十一条: 一、各社生番,名为归化,而未经薙发者尚多,宜勒令于一月内一律薙发,并由官酌给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范围。其从前归化,而未经薙发者,亦勒限于一月内一律薙发,以免反复。仍由官置办剃刀,分给各社头目领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并随时访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发。 一、各社归化之番,应分别社分,将丁口造册通报,以凭察核。其有迁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详明。 一、归化各番社,宜设立头目,作为乡长,每月酌给薪水十元、八元,以示为縻。嗣后,如再有伏杀兵民之事,即就该社长勒令捆送真凶,不准存匿;违者严办。亦不得波及无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连,宜饬派委员,酌选诚实通事,带同番目,分投各处,为之严定界址,不准邻社恃强侵占。亦不许该社番目同占他人土地,以杜争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种力所不能及者,听民开垦外,其余附社山田树木,应令各归各营,不准地方民人,将该番所有占为己业;违者严办。 一、严谕各社番目,随时约束番民不准生事。倘来往商民及贸易之番,有在界内被劫失事者,即惟该处民番是问,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该处头目立即捆送公局,解官究惩,以专责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处,无论城镇墟市,应专设公局,就近选举公正绅士为之;倘遇番务,即为随时处断。严饬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杀害生番及抢夺生番物件,并侵占生番地基者,准该番来局投诉,局绅即为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