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呈请折一稿
《台湾私法物权编》
一、禀本道宪夏、府宪孙,叙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林廷仪、林庆等禀请领垦凉伞埔地,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求恩减租谷,开成后,每年请以十分之二完纳等情缘由,除录正禀外,理合缮具副禀,伏乞宪台察核,批示饬遵。为此,备由具申,伏乞云云。 一、禀本道宪夏办理南路招抚局委员,谨将林廷仪等禀领开垦凉伞埔,拟请给农具等项银元,开具清折,呈请宪台察核,须至折者。 计开: 一、奉准十佃给牛四只、农具四副。拟买水牛四只,共约估银一百元;农椇四副,约银二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应领银十二元。可否给银,由各佃自置,请示饬遵? 一、凉伞埔该处并无碉堡,可住草藔,奉准由官支理。兹拟每佃一名,给银六元由其自行搭盖。 一、谷种一项,本未奉有明文准发,准该民等不领口粮,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给其种子银二元,以示体恤? 一、各佃虽不领口粮,而请给农具、牛只等项,每名仍令开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凉伞埔水圳拟包与民人林桂等领开,工费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办? 一、拟先给佃十名;此外如有余地,再行招佃别开。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后再行造报。其牛只、器椇、起厝等项银元,可否请先发给,以便佃人兴工? 一、据林廷仪等请开凉伞埔,如蒙准垦,各佃必须结厝为庄,拟名曰「起凤」。 光绪二年九月二十日缮发。 委员周、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