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算

《台湾私法商事编》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所有各项账目,每年分作前后期,由公司长决算,并造财产目录、货价对照单、营业报章、损益计算单、利益摊分案并带具账簿,以便总会时查检。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应造备股主姓名簿、出资金额簿、金银出入簿、土地台帐、其余营业内必要帐簿,不论何时,听各股主任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拟自开创垦地后在未成功期间内,并不摊分利益,以裕准备资本金。但遇资本十分充足时,得由总会决议,照股摊分。 第六章退股、革除以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让与者,即视为退股。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继人接承股份。 第三十五条:股主内若有退股或革除者,应就本公司归结账项,先行计算当时出资之率,退还几分;其余未归结者,应俟归结后方准退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即行解散。 一、本公司契约期限已满之时。 一、总股主情愿解散之时。 一、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时。 第七章印章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印章如左:(略之) 第三十八条:前条内所有印章,系于本公司应享利权、应负责任一切文件内盖用。 但除本公司印存置本公司事务所,交支配人执掌外,其余应归各关系人自行保管,以专责任。 本公司总股主为后日恪守条约起见,议定章程计三十八条,合造具七部,各自署名盖印,每人各执一部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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