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合股字

《台湾私法商事编》
同立合约字人郑澄记、叶宜记、郑擎记、郑益记、林道记、李荣记、郑砥记、郑丰记。窃谓:贸易贵在同心,经营尤宜洽力,诚哉是言也。兹我同人,心慕管、鲍,业治猗陶,怂恿郊行生意,计及共凑成资本七三秤银一万五千圆,统共厦时秤一万零九百五十两正,递年得失就本摊分,永无异议。佥举养斋、如松为当事,在厦开设贞元牌号,振作郊行生意。逐年会计扣除开销外,得实利若干?支出一九抽分酬劳当事,尚溢银两,按照实在股额均分。如该利诸股东支存不齐,惟凭账册,逐年仍照数多寡摊分得利。但养斋、如松既任当事之职,务须认真整顿,俾贞元日新月盛,有生生不息之利,副诸股东望。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八纸,各执一纸,付执永远在照。 一、林达记缴出资本银四千元,七三平二千九百二十两正。 一、郑擎记缴出觅本银三千元,七三平二千一百九十两正。 一、郑砥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郑丰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李荣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叶宜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郑澄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郑益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一、资本最宜尤实,诸股东不得滥侵本号银项;如有欠至百两以上者,经久不还,至年终结算,除将该股财本扣起,余就本得利,不准照约字内股份摊分。再照。 一、当事人务宜开诚布公,俾益贞元,不得营私弄弊;…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