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治外法权与不平等的治外法权
《雷海宗时论集》·雷海宗
我们近来谈到治外法权的废除,无意中容易忽略一点,就是治外法权本有两类。一是正常的,国际互惠的治外法权,这种治外法权并未为新约所废,并且根本也不能废。一是反常的,单方受签的治外法权,这才是我们最近与英美签订新约时所废的外侨特权。 不平等的治外法权,是过去百年外交史上所积成的反常制度,又称领事裁判权。与此有连带关系而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尚有:(一)关税协定,已于民国十八年废除。此次新约中只特别明订中国无再继续任用英人为海关总税务司的责任。(二)内河航行权。(三)内地驻兵权。(四)租界权。以上三种特权,一概取消,只有九龙新界租借地的问题,尚留待将来谈判。新约既已成立,此后外人通商居住就不再限于几个固定的通商口岸,全国各地在理论上都可华洋杂处,这是我们取得国际平等地位后所要负的一种新的责任。 不平等条约既已废除,就成了历史上的陈迹,脱离了眼前政治的范围,我们似乎当对他作一番比较深入的探讨与认识。过去我们认定不平等条约是欧美各国侵略中国的象征。这个看法是十分正确的,但并不是全部的真理。除了十九世纪西方的帝国主义精神外,不平等条约还有两个其他的来源:一是我们自己的愚昧无知,一是历史的自然发展。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的官庭就已一向不肯受理外侨的民刑案件,不只容许,并且要求外人自理自解。这是因为当时的人不明国际的情势,不知这是自动放弃主权的行动。《江宁条约》以及此后各条约中的规定,不过是把此种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