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官制类

《(嘉靖)安溪县志》·林有年
《安溪县志》卷之三 官 制 类 官制,职官制度也。录之,志不忘也。夫远而弗忘者,鲜矣。于贤者,表而出之,可以观政矣。政,莫大于刑,故"刑法"次之。食盐之制,所以养民生也,故次"食盐"。徭役之制,所以宽民力也,故次"役法"。考而行焉,政斯举矣。为《官制类》第三。其目有六: 一、职官 先王设官分职,所以治民,后世因之。安溪自唐以来,张官置吏,为莅兹土,贤否异趋,并录其姓名,使后人有所稽焉。志《职官》。 唐 承前代之制,置令、丞、尉各一人。 令,掌治民,显善罚恶,理讼平赋。 丞,署文书典,知仓狱。 尉,主盗贼各署诸曹、椽、史。 宋 知县一员 以京朝官知县事,总治民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之职。 县丞一员 掌修水土之政,行贸易之法,兴山泽之利。 主簿一员 掌出纳官物,勾稽簿书之事。 尉一员 掌阅习弓手,除奸禁暴,或以武臣为之。 儒学主学一员 宋旧制,县无学官,而令佐皆得兼之,故以管勾学事系衔。景定三年,始置主学一员。咸淳元年,转运提学行下选请学正、学录、直学各一员,学谕四员,长谕八员,小学教谕一员。 盐商税务一员 巡检司巡检一员 以材武大小使臣充,专管土军,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为职。 元 达鲁花赤一员 蒙古人任,凡县事皆掌,其衔谓之监县,复兼劝农事。 县尹一员 汉人任,号为司判正官,秩同达鲁花赤,掌县事,亦兼劝农,县印则达鲁花赤收之,尹封署其上。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县尉一员 俱杂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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