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规制类

《(嘉靖)安溪县志》·林有年
《安溪县志》卷之二 规 制 类 都邑建制,必备规制。公署所以出政也。坛壝、祠庙,义崇祭报,政之大也。阴阳、医局、仓亭、铺馆,政之属也。寺观以庐缁羽之流,亭榭以纪名人之迹,故次"寺观"、次"亭榭",作《规制类》第二,其目有五。 一、公署 国家建官图治,必设公署以居之。居之,必有位。位,政之建也。署,位之表也。署以表位,位以建政,古之制也。志《公署》。 行署 按察分司 在县治东,城隍庙右。国朝正统五年,知县邵公阳重建公堂、后堂、厂房,共八间。嘉靖八年,知县黄怿建厨房二间。 府 馆 在县治东,城隍庙左,原系布政分司。国朝正 统五年,知县邵公阳重建公堂三间、后堂三间及两旁厨 舍各一间。 县署 县 治 在凤山之下。五代周显德二年,詹敦仁请立县治。宋绍兴、嘉定、淳祐间,县令韦能惠、陈宓、黄坚叟、赵盏夫及至元间县尹何克明相继重建。国朝洪武、正统年间,知县侯士举、潘靖复相继修建。正统十四年毁于寇,惟仪门独存。景泰间,邑人李森捐资助建正厅。天顺间,知县杨纪复建后堂、谯楼,并修六房。天顺七年,典史谢日新始是暮厅。 县正厅 詹敦仁初建。绍兴二十三年,县令韦能惠重建。绍熙五年,县令昭先修之。厅后有堂三间,扁曰"吏隐"。吴丙曰"美锦"。咸淳间,县令林泳扁曰:"琴堂"。俱久废。国朝正德间,知县龚颖、嘉靖间知县黄怿相继修之,扁曰"琴堂", 日久而渐坏,至于嘉靖二十七年,知县汪瑀从而饰之,改其扁曰"清慎勤"。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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