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县志卷四

《重修台湾县志》·王必昌
赋役志 户役田赋土贡杂饷经费耗羡 十闽山海阻深,阪隰硗瘠,惟台湾号称沃衍。顾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渔商贩之所走集。昔患土满,今患人满矣。朝廷惠养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垦者赋比轻则,土贡之供甚微。虽水陆有饷,耗羡有征,而经费所出,养廉所资,岁入不敷;至军需钱粮十数万,悉仰给于内郡。统计全台秷秸,曾无粒补天庾。易曰:『损上益下,民说旡疆』。又曰:『利用为大作』。盖言报也。条分详载,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劝。志赋役。 户役 田赋 土贡 杂饷 经费 耗羡 户役 原额:民户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内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编审: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编审: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编审增出民丁,另造为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拨归澎粮厅管征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拨归凤山县民户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凤山县拨归民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诸罗县拨归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续收诸罗县拨归民丁一百二十七。 实在民户八千六百二十四,额征民丁一万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万七百三十八,共征银五千一百一十一两二钱八分八厘。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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