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重修凤山县志》·余文仪
职官志 古者比、闾、族、党、州、乡,莫不有师长,于以教诲而整齐之。今之令、丞、簿、尉、师、儒之设,主守承助,犹古意也。凤虽新造,而疆域在古望紧以上,秩视五等;亦古侯、伯之封也。政令于是乎出、教化于是乎行,于其地有瞽宗庙社之责矣。以所睹记得若而人,凡贤、不肖之相去,郑重于前,所以借观于后也。语曰:『人无于水鉴,当于人鉴』;毋亦顾父母师保之谊而兴起乎?志职官。 其目三:官制、官秩、宦迹。 官制 官秩 宦迹 官制 本县知县一员(康熙二十三年同县建设)、县丞一员(雍正九年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乾隆二十年,移驻阿里港;稽查地方)、典史一员(康熙二十三年设)。 儒学教谕一员(康熙二十三年设)、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增设)。 下淡水巡检一员(康熙二十三年设)。 附录 康熙三十年奉旨: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俱照广西南宁等府之例,将品级相当现任官员内拣选调补;三年俸满即升。如无品级相当堪调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 康熙六十年议准:嗣后台属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眷属。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励。 雍正八年奏准: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半年之后,将旧员调回。 雍正十一年覆准:台湾道员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