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重修凤山县志》·余文仪
田赋志 合区宇而计之,赋之繁重,台为最。然昔之人不病焉者,则地有余羡而田亩轇輵也。自流亡日集,履亩勘丈,厘疆界,杜侵欺,民或不享田之利而反畏赋之累,于是并其田而去之者。幸际圣天子仁恩优渥,画野经方,援照轻则以定章程,革伪郑繁苛色目;偶有凶旱,蠲赈动逾数十万。民沐休养之恩、歌太平之泽,亦惟有力田劝课,撙节爱养,并享乐利之休焉耳。志田赋。其目七:田园、租赋、户口(即人丁)、番饷(附生番归化折纳鹿皮价银)、杂饷(附官庄、盐课、当税)、经费、耗羡(附养廉)。 田园 租赋 户口 番饷 杂饷(附官庄、盐课、当税) 经费 耗羡 田园 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地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画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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