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厦门志》·周凯
船政略 「易」曰:『舟楫之用,以利天下』。汪洋渤澥,尤非舟楫不为功。厦门海道四达,帆樯毕集;水师巡哨防守之所需,于战舰尤重。详载则例及制造琐屑、商渔贩洋大小各船例禁原委,当与海防、兵制互观,俾为政者得资考焉。志船政。 战船 商船 渔船 小船 洋船 番船 战船(附哨船) 额式 国初海寇未靖,岳州镇标兵所用战船,俱系民间赶缯、赶艍等船。康熙二十七年海疆既定,设立水师提标五营,始定营制。通省额设缯、艍兵船二百六十六只,水师提标额设七十只。中、左、右、前、后五营各分十四只,编列「海、国、万、年、清」五字为号,配弁兵炮械,出洋巡哨及防守各汛(自后屡次裁汰改拨,详「兵制」)。 乾隆六十年,总督长□以缯、艍等船笨重,出洋缉捕,驾驶不甚得力;奏请择其已届折造、大修及将届折造、大修者,仿照同安梭商船式,分别大小一、二、三等号通省改造八十只。嘉庆四年,复将未改各船一律改造同安梭式。 嘉庆五年,因粤省艇匪窜入闽界,仿照粤省米艇船添造战船三十只,编为「胜」字号;仍于内地各营裁汰额船三十只,以符定额。配入水师提标「胜」字号十只(自十一号至二十号)。 嘉庆十一年,总督玉德奏添水兵三千名,因战船低小不能仰攻,添造米艇四十只;后止造八只,编为「捷」字号(自一号至八号),分配内地各营。是年,巡抚温成惠奏添造大楼洋梭式船二十只,编为「集」字号十只、「成」字号十只;配入水师提标十只(「集」字五号至九号、「成」字五号至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