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厦门志》·周凯
列女传 妇女贞、节、孝、烈之行,例有常典。其不及于例而不与于旌与及于例而子孙贫弱或无嗣以不能白于有司者,多矣;志之宜亟也。而或文不足以传其事,加之肤词滥誉没其真,比类而观,若出一辙,名存而实亡者,又多矣。厦门府、县各志及「鹭江志」所著者少,今据凌翰所辑「节孝略」及多士所采,芟刈其文为「列女传」;有懿德芳型者,亦列焉。合传、专传,称谓体例悉照「永清县志」。 列女传(一) 列女传(二) 列女传(三) 列女传(一) 明 林氏,中左所刘琛妻。年二十一,夫殁,二女方在襁褓。治夫茔,即穿双圹。夫兄弟欲林易志,尽夺其产以摇之,林携女恸哭,剪发自誓。乡人义焉,谪其夫兄弟而劝复其产。寡守四十余载。嘉靖三十年旌(「鹭江志」、「通志」、「府、县志」)。 郑氏,中左所池宗宝妻。宗宝死,有豪行赂求婚者三、四至。郑断发减餐,穷年坐一小轩纺绩;即母家去咫尺,亦不归也。晚岁,长子构宅请同居,郑曰:『此汝父旧庐,吾将死此』。竟不往。腊月,手植菊花,忽产并蒂;人谓「晚芳」之应。未几卒,年八十六;按院敖鲲表之(「府、县志」、「鹭江志」纂「晃岩集」)。 孙氏银娘,失其夫名,林武潜母。武潜幼孤,孙抚育守节五十七年,足不踰阈。举人刘显阁为立传(「鹭江志」)。 林氏却娘,高林乡人;适吴家。天启七年丁卯,夫病卒;家贫甚,尽鬻奁具供丧葬。卒哭,辞父母自经。知县榜其门曰「贞烈」(「鹭江志」、「县志」)。 吴氏,生员吴公治女,归林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