蠲赈
《道光福建通志台湾府》·佚名
赐复 顺治十一年,诏免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逋赋。十三年,诏免顺治八、九两年直省地丁钱粮逋赋。 康熙三年,诏顺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赋税悉除之。四年,诏免顺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赋。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额赋。四十五年,诏免天下逋赋;有已徵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赋。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钱粮。五十年,免台湾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谕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税及积年逋欠。五十九年,免台湾府番民银粟。 雍正二年,谕恩诏议免各省钱粮,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着加恩将五十年以前旧欠银米等项,均察明豁免。六年,谕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赋三十三万八千余两;其有已徵在官者,除明年正赋。十年,除台湾彰化县雍正八年未入银榖,以凶番初定,纾民力也。十三年九月,高宗登极,诏免天下田租及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明年,又免各州县入官地租十之三。 乾隆七年,诏免福建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正项钱粮、米豆粮、杂项钱粮。又免杂项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八年,奉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闽,以裨益缓急计。十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十一年轮蠲,并蠲台湾府属一厅四县额徵供粟十有六万余石。三十五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三十六年轮蠲,仍将台湾府属四县额徵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行蠲免。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四十五年轮蠲,仍将台湾府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行蠲免。五十五年,普免天下地丁钱粮,议准自乾隆五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