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漕运通志》·杨宏
凡制,国必有成法,法久必坏,坏必更始然后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而植事者也。故观法可以知其常,观例可以知其变。《易》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重变也。辑《漕例略》。 永乐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用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京。 二年命总兵官一员、副总兵官一员,统领官(员)[军]海运。又以海运粮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水路阁浅,迟误海船回还,令于小直沽起盖芦囤二百八座,约收粮一十万四千石,河西务起盖仓囤一百六十间,约收粮一十四万五千石,转运北京。 三年令总督粮储官于天津卫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五年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并济宁州仓粮运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 六年令海运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河船相兼转运。 八年令湖广、江西、浙江三处仓粮,除本处支用,其余粮本部差官督各该司府起运。 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其太仓旧纳粮,悉改纳淮安仓收贮。 又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各都指挥一员统领。 十三年罢海运粮,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之数。其余并坐太仓海运之数,尽改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