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纂淮关统志 卷六令甲
《续纂淮关统志》·佚名
淮关统志卷之六令甲 榷政有沿革,斯有规条,业于《建置》、《则例》载之矣。顾沿革之所缘起,莫不考之地势,酌以时宜,顺乎人情,务期于尽善而无弊。我朝法制详明,可垂永久。而宽恤之典,大都出自特恩,即因时增损之条,亦必经题奏,议准施行,所以尊王制,一政教也。志《令甲》 明 宣德四年,令“本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钞。如隐匿及倚势不纳钞者,船没入官,犯人治罪。惟装载自己米粮、薪刍及纳官物者免纳。”又令“受雇装载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通州,俱每料纳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至北京,每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装柴草、米粮及空船往还者,不在纳钞之例。” 正统十四年,令“内外税课止照洪武年间旧额收受,不许过多。” 弘治五年,令“监收商税止照旧例,不许分外搜求,有伤治体。又,一应税纳钱钞去处,俱令客商自约。若有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及将烂钞低钱搪塞,搅扰商税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嘉靖九年,以监收船料等项,虽俱具数造册奏缴,但所收多寡,未免有欺隐之弊,以致上亏国课,下害小民,无凭查考。饬令部臣议处停当,开立禁革条件,具奏定夺。通行各钞关遵守,以除宿弊。又谕部:“各钞关收受商税船钞,虽已稽考严密,而宿弊实不能尽除。差去官员亦多苛刻取盈,往来多怨。今后务差老成廉静者办理,仍严加关防觉察。若再有贪鄙、不惜行检之人,即行参处黜罢。” 国朝 顺治二年,令“各关津税银,俱照前朝万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