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县志卷之十九

《同治武陵县志》·陈启迈
同治壬戌编成 阳 湖 恽世临鉴定 邑 人 陈启迈纂辑 食货志第四 积 贮 明 常德府庆丰仓 在府署西一里,洪武(1368—1398)初建。成化八年(1472),知府杨宣增修后并预备仓。成化间,积谷至十万八千七百余石、米二千八百三十余石。嘉靖(1522—1566)中,知府方仕增谷四万八百石。中叶以后,岁比不登[1],仓储遂罄,流贼陷郡城,并仓亦燬于火矣。 武陵县预备仓 三所:一在署西百步、一在县南八十里即今官仓地、一在县北六十里今失其处。弘治九年(1496),知县应能建,后并在署侧者,为庆丰仓;而在乡二所,俱废。《府志》 便民仓 在县署西二百步。弘治时建,旋废。《府志》 义囤 亦弘治九年知县应能分建于各村者。后每囤积谷至五千余石、米半之。凶荒[2]赈贷及借给籽种,悉取办于是,民赖其利。今并其囤废矣。《府志》 国朝 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各衙门自理赎锾[3],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置簿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岁底造报户部。如有假公润私、隐匿漏报者,督抚查参。其乡绅富民乐输者,地方官多方鼓励,勿勒定数,勿使胥吏侵克及加耗滋弊。《通志》 康熙三十六年(1697),覆准湖广三十五年分各官捐输谷石贮,各属仓厫备赈。《通志》 雍正二年(1724),覆准社仓之法:原以劝善兴仁,地方官务须开诚劝谕,不得苛派以滋烦扰。若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奖以匾额;五十石…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