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崇祯长沙府志》·佚名
公移 夫公移何以志也。志载一方典故,不妨博采旁稽,矧关政事、人民之大者乎。是敢成案具在,即远与近、行与未行,辑而著之,总以信法守而备经制也。 长沙府申除代派钱粮文案略 万历二十年知府吴申 长沙府为总会赋役事。奉布政使司札付,奉湖广巡抚郭宪牌,照得全楚钱粮年增年加,头绪不一,今据各道议增扛解加额,及沔阳加编夫马,陆续批发该司查核外,及查《全书》应行改正归一。今照衡州沈同知,沈精明任事,相应委管牌,仰本司即便转行本官督造,中间起存银米、差徭应增应减,该司会同粮储道转发本官,逐一斟酌改正。又蒙巡按御史李批清理粮差改刊《全书》,此三楚第一首务。今委沈同知董理,俱如委行奉此。案照二十年五月,奉守巡道徐宪牌,查将所属钱粮朝更夕改、东减西增,要见原额若干,于某年月日奉何明文加增若干,备细造册申赍,奉此。 行据各属开造。随据湘阴县申称:十八年奉文代编监利县南兑京库银饷、楚禄等银,请乞改归该县或别粮轻县分。又据攸县知县高光申称:该县自万历十四年加派绫纱、三运纸价、郢东马价、加派茶芽干鱼麻铁等,六年之间,加至一千二百五十余两,伏乞俯念民艰,改归原属。又据安化民龙冕等告道乞恩豁超洒激事,告称十九年春加沔阳干鱼等银。又据醴陵知县晏申称: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无故加派茶芽、光禄甲丁、供应丁粮一千九百七十余两,相应改归,乃分厘不蒙宽缓,将民膏易竭、偏累难行等情。又据长沙县邓、善化知县陈各申称:该县以冲疲穷邑,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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