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州志迹卷二
《嘉庆灵州志迹》·杨芳灿
丁税赋额志第九 古者计丁授地,而地无旷土;后世按地课丁,而丁无正额。丁之额,仍以地为额也。灵州壤邻大漠,地之沙碱者居多。然渠水所灌率宜麦稻,而斥卤之地[1]复产盐,以补丁税之不给,其余山硝瘠田征额尤从其薄。夫稽隐漏、严督促,有司[2]之职也;而制经费、课殿最[3],亦国家之法也。于催科[4]之中寓抚字[5]之意,是在善为政者之随时调剂[6]尔。今录丁税赋额为一编,而以历代盐法、茶法缀其后,俾观者得裁别[7]焉。 丁税赋额 [一]原额[8]地三千四百一十六顷九十四亩三分八厘。 额外牛息糜粮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在于“特参贪酷不职等事”案内,收节年开垦入额地六十七顷六十四亩三分二厘。 又养廉牛犋[9]湖田等地六十九顷四十七亩八分四厘。 除历年勘报河冲沙压地四百三十顷七十五亩八分一厘。 雍正九年,在于“酌请分疆定域”案内,请设花马池州同,分管熟地八百二十二顷八十五亩二分六厘。除牛息糜粮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二]今实额地二千三百顷四十五亩四分六厘二毫。内: 上则全田:一百三十一顷八十四亩零。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八厘八丝[10]五忽。 中则全田:五百七十四顷四十六亩零。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三厘一毫八丝。 中全田:八顷。每亩征粮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银一厘八毫一丝。 上民田:三百六十八顷七十四亩零。每亩征粮八升、草三分二厘、银八厘八丝五忽。 中民田:二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