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例
《大明会典》·李东阳
弘治間凡例 一、會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給之類】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鐵券附之類】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如洪武初之類】。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國初。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則書曰詔、曰敕。臣下所奏、則書曰奏准、曰議准、曰奏定、曰議定。或總書曰令。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雖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