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七 刑十一
《续通典》·佚名
赦宥 ○赦宥【唐 五代 宋 遼 金 元 明】 唐 五代 宋 遼 金 元 明 禁屠殺贖生附 △唐 唐自肅宗至昭哀歷十四帝凡即位詔書必赦大辟巳下常赦所不原者其他或愛尊號或建儲宮或祀圜丘或平僭亂以及改元弭變之類大則罪無輕重一切原免小則死罪降從流流以下釋放肆眚之典不可殫記至德乾元之閒與物更始赦命尤數詔書節文惟李林甫王錤楊國忠親屬不在免限其兩京文武官應被賊逼受偽官三司推勘未了者一切放免合得官者仍酌量注擬至上元二年并詔名在流貶者委中書門下量輕重類例奏取處分凡左降官非反逆緣坐及犯惡逆名教枉法盜贓如有親年八十巳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無兄弟者許停官終養其流移人亦准此代宗初制自開元巳來所有諸色犯果者並宜雪免左降官並諸色流入及罰鎮效配軍團人等一切放還諸色流貶者量移近處並詔東都河北應受賊脅從署偽官并偽出身悉原其罪不問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僕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 德宗即位詔寶應元年以後犯累禁錮及反逆緣坐等槩予洗滌貞元之末十年無赦為太宗巳來所僅見群臣以微過譴逐者無復敘用及順宗即位始得量移焉憲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播奏竊見諸處配流人逢赦悉得放還惟天德軍五城及諸邊城配流人等均經本道奏留防邊遂令沒身終無歸曰臣又見比年邊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鬭打情形據罪可原在邊無益乞准依格例處分 【 具刑制篇】 詔許放還自是遂為定制自穆宗巳後每有赦除其左阪官並諸色得罪人縱元敕云終身不齒及縱有恩赦不在免限者均得收錄放還惟官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