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卷一百七 刑一
《续通典》·佚名
(臣)等謹按杜佑作刑典凡十有一門曰刑制曰雜議曰肉刑議曰詳讞曰決斷 【 考訊附】 曰守正曰赦宥 【 禁屠殺贖生附】 曰寬恕曰囚繫曰舞紊曰峻酷竊惟刑法者帝王宰世之大權舜命皋陶曰惟明克允明以言其權衡之至當允以言其施措之不撓是以罪惟天討刑歸眾棄胥視其人之自取無或畸輕畸重於其閒而協中之治成焉唐自開元巳前舊典略備德宗而後刑制略准開元而憲宗以流代殺爰有廢法之弊五代政刑紊亂初無典要可述宋承其敝釐正刑章旨歸平恕而得失並存詔獄之興奸權藉手三尺下移致乖公論而傷國脈遼初法尚嚴峻厥後互有重輕金則兼修隋唐宋遼之制明昌泰和間律義頗稱詳善元代用輕典而南北異制吏得舞法行私論者以為失在縱弛信己明法簡覈過於唐寬厚不如宋若其東西廠之設廷杖之制一朝秕政流毒無窮亦前代所未有也茲續纂是書一如舊目惟考肉刑後世久廢宜不立專門改附雜議並參馬端臨通考之例增贖刑門以昭詳備焉 第一刑制上 第二刑制下 第三雜議一 第四雜議二 第五雜議三 第六雜議四 第七詳讞 第八決斷 【 考訊附】 第九守正 第十贖刑 第十一赦宥 【 禁屠殺贖生附】 第十二寬恕 囚繫 第十三舞紊 第十四峻酷 刑制上 ○刑制上【唐 五代 宋 遼 金】 唐 五代 宋 遼 金 △唐 唐德宗貞元八年詔凡罪至死者先決杖宜停 【 具寬恕篇】 憲宗時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盜贓踰三疋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