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凡二十七條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寶事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鬥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鬥訟之下。 362 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絞。皇太子妃寶,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疏】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寶、有受命寶、皇帝三寶、天子三寶,是名「八寶」。依公式令:「神寶,寶而不用;受命寶,封禪則用之;皇帝行寶,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寶,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信寶,徵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報番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寶,慰勞番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寶,徵召番國兵馬則用之。皆以白玉為之。」寶者,印也,印又信也。以其供御,故不與印同名。八寶之中,有人偽造一者,即斬。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偽造者,絞。皇太子妃寶,偽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寶,皆以金為之,並不行用。注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寶既金、玉為之,偽造者不必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者即坐。 363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寫,謂倣效而作,亦不錄所用。 【疏】議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寶」,寶以玉為之,故稱「造」。〔一〕此云「偽寫官文書印」,印以銅為之,故稱「寫」。注云「寫,謂倣效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用蠟等,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餘印謂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產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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