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 凡一十四條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疏】議曰: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齊,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斷律。至後周,復為斷獄律。釋名云:「獄者,确也,以實囚情。皋陶造獄,夏曰夏臺,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漢以來名獄。」然諸篇罪名,各有類例,訊捨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錯綜一部條流,以為決斷之法,故承眾篇之下。 469 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 【疏】議曰:獄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條:「應議、請、減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當,並鎖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鎖、杻若脫去者,杖六十:是名「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謂應枷而鎖,應鎖而枷,是名「迴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脫去及迴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杖六十。 【疏】議曰:即囚自擅脫去枷、鎖、杻者,徒罪笞四十,流罪以上遞加一等;即囚自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並謂據令不合者,各杖六十。 470 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