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疏】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廄庫足訖,〔一〕須備不虞,故此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224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發。〔二〕文書施行即坐。 【疏】議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敕書勘同,始合差發。若急須兵處,準程不得奏聞者,聽便差發,即須言上。」若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輒擅發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滿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絞。故注云「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謂準程應得言上者,並須待報,若不待報,猶為擅發。但「文書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發九人以下,律、令無文,當「不應為從重」。 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告令發遣,即坐。 【疏】議曰:雖有發兵文書,執兵者不合即與,亦須先言上待報,然後給與。違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罪一等。故注云「亦謂不先言上、不待報者」。告令發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