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名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巳許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慈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巳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嫡母無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妻也) 為巳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孫為高祖父母玄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巳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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