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目

《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
凡四百六十條 計三十卷 目錄 御制大明律序 名例律 卷第一 計四十七條 五刑 十惡 八議 應議者犯罪 職官有犯 軍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應議者之父有犯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當差 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會赦 犯罪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廢疾收贖 犯罪時未老疾 給沒贓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論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錯 共犯罪分首從 犯罪事發在逃 親屬相為容隱 吏卒犯死罪 處決叛軍 殺害軍人 在京犯罪軍人 化外人有犯 本條別有罪名 加減罪例 稱乘車駕 稱其親祖父母 稱與同罪 稱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稱道士女冠 斷罪依新頒律 斷罪無正條 徒流遷徙地方 吏律 職制 卷第二 計一十五條 選用軍職 大臣專擅選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官員襲廕 濫設官吏 貢舉非其人 舉同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 無故不朝參公座 擅勾屬官 官吏給由 姦黨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卷第三 計一十八條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棄毀制書印信 二條 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不奏 出使不復命 漏泄軍情大事 官文書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處文案 增減官文書 封掌印信 漏使印書 漏用鈔印 擅用調兵印信 信牌 戶律 戶役 卷第四 計一十五條 脫漏戶口 人戶以籍為定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 賦役不均 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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