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名詞
《语体文法大纲》·许地山
二十七,爲要避掉屢稱名詞底原故,就用些字來替代;那所用底字,就叫做代名詞。 代名詞可分爲人稱,指事,諮詢,聯接和無定五種。 甲 人稱代名詞 二十八,用來代替人名底,叫做人稱代名詞。 人稱代名詞有身,數,和性底分別。 第一身 第二身 第三身 陽 我 你 您 他 陰 我 你 您 她 伊 多數 我們 咱們 我等 你們 汝輩 君等 他們(陽) 她們(陰) 伊們(陰) 多數第三身兼陽陰二性底仍用「他們」二字稱代。 二十九,凡爲施身自稱底,就叫做反身代名詞。 反身代名詞也有身,數和性底分別。 第一身 第二身 第三身 陽 我自己 你自己 您自己 他自己 陰 我自己 你自己 您自己 她自己 伊自己 多數 我們自己 你們自己 他們自己 她們自己 三十,凡在特別的情境所用底代名詞,叫做特定代名詞。 自稱 對稱 單數 舍 賤 鄙人(等) 令 貴 尊 先生 閣下 先生(等) 多數 鄙人等 諸君 列位 乙 指事代名詞 三十一,凡用來直指言者意思所屬底事物底,就叫做指事代名詞。 指事代名詞可分爲近稱,遠稱二類。 (子)近稱〔例〕這 這些 這裏 這邊 這個 (丑)遠稱〔例〕那 那些 那裏 那邊 那個 丙 諮詢代名詞 三十二,凡發問時所用底代名詞,就叫做諮詢代名詞。 〔例〕誰? 那裏? 那邊? 什麼? 那樣? 凡有諮詢代名詞底句,末了定有問號(?) 丁 聯接代名詞 三十三,凡用諮詢代名詞,而句中並無發問底意思,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