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名詞
《语体文法大纲》·许地山
十九,凡用一個或兩個以上底字來做人物,或地方底名字底,就叫做名詞。 甲 名詞底種類 名詞可以分爲「私名」,「公名」兩大類。 二十,私名 私名就是一個人,一件東西,一所地方,一個團體,或一件特別事情底名字。 〔例〕(一)地名 山東 上海 亞非利加 (二)人名 孫文 喬治 (三)物名 四書 京奉鐵路 時報館 (四)機關名 敎育部 孔敎會 (五)特別事名 伊犁條約 五四運動 (六)國名 中華民國 日本 不丹 (七)朝代名 宋朝 五代 周 牧人朝 開元 光緒 二十一,凡私名底左邊或底下(橫寫時),都用私名號標出來。 直寫時標號須加在左邊,因爲右邊是注注音字母底地位。 二十二,私名可以化爲公名。 〔例〕(一)蘇格拉底是希拉底孔子。 (二)誰是中國底華盛頓呢? (三)四福音可以算是基督敎國底四書。 私名化爲公名時,他底私名號仍然存在。 二十三,私名可以化爲形容詞。 〔例〕(一)這像周代的彝器。(周代) (二)印度的文化最先影響了中國,然後從中國輸入日本。(印度的) (三)最講究,最流行的服式是上海裝。(上海) 私名化爲形容詞時,可以不標私名號。 二十四,公名 公名是一般人物,或事體公用底名字。公名約可分爲三類: (子)通常名 表明事物底一個,或一部底,就叫做通常名。 〔例〕(一)羊 鳥 星 筆架 黑板 (二)水 布 沙 金 牛奶 (丑)凡最名 凡一羣或一類事物底總名,叫做凡最名。 〔例〕樂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