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十二年之后

《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陈旭麓
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四款规定:“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1)(同年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五款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那个时候,正炮声初息,王朝中人惊魂甫定,与刚刚结束的一番遭遇相比,12年之后的事是很渺茫的,正窃喜于“万年和约”换来的太平,紫禁城景物依旧,他们还不可能体会到自己轻易接受的改约一条,包含着极其沉重的分量和无穷无尽的麻烦。但是,无知从来不是一种护符。他们的不认真面对着西方人的认真,他们的倨守反衬出西方人的进逼。由此引出的交涉终于发展为侵略和反侵略的武装冲突,随之而来的,是近代中国第二次民族战争。 一、“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 从1853年起,英国就已经开始酝酿修约。其基本要求是:(一)“争取广泛地进入中华帝国的整个内地,以及沿海各城:如这一点作不到”,则“争取扬子江的自由航行,并进入沿江两岸直到南京为止(包括南京在内)的各城以及浙江省沿海人烟稠密的各大城”。(二)“争取英国国主得有一位代表长久而光明正大地驻节在北京朝廷:如果这一点争取不到”,则“规定女王陛下的代表和中国政府枢要间的习常公文往来,并充分保证公文的传递不受地方官宪的阻截”。“规定在女王陛下的代表与该代表临时驻在省份的巡抚之间,得应任何一方面的请求而随时会晤。”“规定在行将缔结的条约的措辞中,一切疑点都应参照英文本解…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