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之政法论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梁启超
边沁之学说其影响于社会最大者,则政法论也。今一一略叙之。 (第一)主权论 主权者,代表一国,而国中一切官职,皆由其所左右者也。边沁以为此主权不可不归诸人民。何则?政治之目的,在为国民谋最大幸福,故他人代为谋,不如国民之自为谋,昭昭然也。但如前此卢梭等所谓国民全体最大幸福者,边沁以为其范围太广漠,能言而不能行,故不如从多数焉。于是定主权所属,当在一国中有选举权之人民。人民必具如何资格然后可有选举权,边沁别有所论。详下节。 (第二)政权部分论 立法、行政、可法三权鼎立之说,自希腊之亚里士多德,既已论及。至孟德斯鸠而大倡之。美国独立,采其学理,著诸宪法。于是诸国靡然效之,此义几成金科玉律矣。惟边沁驳之,以为有所未备。边沁曰:若谓国家之政权,尽此三者而已,则其所阙漏者有二大政:一曰选举议员之政,二曰解散议会(指半途解散者)之政是也。论者每以解散国会为行政长官之一任务(今列国解散议会之权,大率在首相),是甚谬也。国会为一国至重之地位,今不及期而解散,其关系自不轻。行政官者,立法官之次也。今举此权以畀之,其悖理亦甚矣。至选举议员,实为本中之本,源中之源,今之政论家,每视为民间一琐事,仅托司法官监督之而已,是不洁源而欲清其流也。故边氏以为于三权之上,必更立一政本之权,而此三职者皆自之出。 (第三)论政本之职 边氏既立政本职,以为一国最上权,若是则此职当何属乎?曰:能尽此职之义务者,必在人民。于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