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需传卷二 讼

《周易注》·王弼
讼:有孚,窒惕,中吉(1),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1)。 (1)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1)“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1)。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1)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1)。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1)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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