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百五十二
《道法会元》·佚名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二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 神吏符使 诸神吏符使既受勑命法官驱使,无故而杂科坐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挥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驱邪,不依所限时刻者,杖一百。过三时者,针决,流三千里。昼夜,处斩。治病驱邪而不用心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尽类者,徒三年。 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赂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应对迟缓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无故胁迫鬼神者,杖一百。邪神淫鬼者,勿论。 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窜者,以鬼罪罪之。 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差镇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处斩。去而放祟克害人者,针决,流七千里。邪祟伤人者,分形。 诸神一吏符使相争斗者,杖一百。词曲说者,流一千里。斗死者,偿命。 诸神吏符使考问鬼神情罪,而以人情者,杖八十,再三犯者,流七百里。 诸神吏符使不得指挥而妄受民间财物享祀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差使守镇他人屋宇而返兴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随行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法官到处而放鬼伺候法官,及探行司公事者,针决,流九千里。故意希求财物引至令来者,一例分形。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进表,而不如法具朝服,并各处斩,从别关请。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处设醮而不整肃者,流三千里。无据而登坛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狱官而放鬼令走窜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承受指挥,依所限时刻昭报,如或法官未有寤寐,即於本司 左右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