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百五十一
《道法会元》·佚名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一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 正神 诸正神不得受民间词讼,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非天地八节,不得受民间祭享,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不得受民间祷祝,妄兴祸福,违者徒九年。 诸正神妄受民间咒诅,以致病於人者,处斩。损一人者,灭形。 诸正神非八节妄受民间财物一文以上者,处死。 诸正神受劝命血食一方,只得守护境土,妄兴一毫祸及於人民者,针决充替。放邪神娌鬼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财物者,处死。 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缚,具状送至东岳收管,违者徒三年。 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挥,而不奉行者,针决。故意违者,处死。 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间行祸,处死。 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违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处死。故违令者,并各分形。 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为一方之灾,生民具状赴行司申论,法官遣符之类,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针决,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窜者,处斩。 诸正神虽不为生民之害,而变形作怪,弄影唤人者,针次,流九千里。因而惊人者,分形。 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条断罪。 诸正神所管方隅,有恶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缚送至行司,并具状申说恶人逆鬼情罪,待凭诛治。违者,以其罪罪之。 诸正神妄变形影,淫乱生民男女者,分形。 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凭院司追取。或具状申说者听。违者杖一百。 诸正神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