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批〕照办速办,即批解。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遵查详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宪台批卑县「详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蒙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祭祀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覆,核夺。此缴」等因。蒙此,卑职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粮、役食等项,无款可支,均系卑职暂行挪款垫给,从前挪动者,无非单费一款,且亦不敢具报。现在改作钱粮,尤应另筹归补。惟额编之款,终须动支钱粮,或将卑邑额编役食,及拨府等款,仍在钱粮项下暂支,俟新粮坐支定案,再行详办理。合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查各属额编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宪,连同兵米价详明,由各县暂就单费内,借动垫用,一俟新赋开征,即就新赋动给,并将借动丈费,按数拨还,行府转饬在案。是各款动支钱粮,久已评定有案,并非无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宪行办理,迅将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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